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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停车场办法明年实施 闲置土地设置

2013-01-05 0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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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地铁换乘中心停车场应该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就停车收费标准作出细化规定。该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

  闲置土地可设临时停车场

该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了更多地开辟车位,这一办法规定,空闲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储备和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关要求,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换乘中心停车场应实行优惠

在收费政策方面,该办法进行了细化,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位于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禁止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

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该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如何增设停车位,该办法也进行了规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五种情况禁止设临时停车位

为了缓解停车难,这一办法对临时车位持宽容政策,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依法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为了防范临时车位影响公众生活,这一办法列出了五种禁止设临时车位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街道办可申请设夜间停车位

老小区停车难一直难有"解药",夜间临时停车位也是无奈之举。这一办法就此做出规定,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

  私设停车泊位最高将罚500元

如果居民擅自设置、占用停车位,将面临严厉处罚。该办法明确,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针对恶意逃避缴费的老赖车主,该办法明确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纳入车主个人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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